杜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上诉案 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丁一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13808861438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据二审开庭审理的法律规定,对(2020)粤01刑终XXX号杜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上诉案依法开庭审理。 申请理由: 申请人接受上诉人杜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由于杜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定罪事实提出异议并做无罪辩护,且二审需要提交新的证据以及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以上均对本案定罪具有重大影响,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百一十七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工作指引(试行)》(粤高法发〔2013〕29号)第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开庭审理。谢谢! 此致 广东省XX人民法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丁一元 时间:2020年4月20日 |
二审开庭申请书
2021-02-03 17:30:33 来源: 浏览: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