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丁一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710164293,联系电话:13808861438。 请求事项: 对XXXXXX分局XXXXXX捕通字【2018】XXXXX号《逮捕通知书》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蔡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XXXXXX公安分局、XXXXXX公安分局先后以涉嫌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罪于2016、2017年先后对蔡某立案侦查。2018年1月6日,XXXXXX区公安分局对蔡某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2月5日,XXXXXX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申请批准逮捕,贵院于2月9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对于蔡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本辩护人已于之前递交的《不批捕法律意见书》(附件1)进行了充分说明。针对于目前XXXXXX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对蔡某予以批捕,申请人建议立即启动蔡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一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申请人认为,对蔡某解除羁押措施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切实可行,特依法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其次,根据隐匿会计凭证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及过往判例来看,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也是合理、适当的。辩护人递交的附件5------刑事判决书可以显示,案中被告人即使在被指控隐匿、故意销毁重达540公斤的纸质内账资料的情况下,且最终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名成立且情节严重情况下,判决均予以缓刑处理。何况本案当中,蔡某不仅没有涉嫌程度更加恶劣的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甚至都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无疑更为合适。
其次,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底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慎用强制措施的政策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因此,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对蔡某解除羁押措施合乎法律规定,切实可行,特依法申请,启动蔡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一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程序,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感! 此致 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8年2 月12日 |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2021-02-03 17:08:10 来源: 浏览: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