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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受贿罪,面临十年刑罚
2013年,检察院指控广州某巴士公司经理周某构成受贿罪,金额44万元。
改罪名、降金额、判缓刑
经辩护人勇敢调查取证及积极辩护,法院最终判决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额3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彼时,一方面当事人不认罪,家属又希望取得缓刑的结果,给辩护人带来不少压力。
但是当时广东高院内部文件上规定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职务侵占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姜还是老的辣!
区检不服想抗诉
宣判后,检察院认为证人不出庭剥夺了其质证权,不服法院对10万元贿款不予认定的判决结果,提出抗诉,但上级检察院不予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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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九实施 ![]()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烂牌也可以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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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了这三件事
对于一些身份犯罪和数额犯罪,有经验的律师会“浮想联翩”。
因为,刑法对于不同身份或数额,惩罚的力度有所不同。
所以,丁一元律师分析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同规定后,做了以下三项工作:
1、申请法院调取周某任职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企业性质为“合资”,不是国有独资,为改变罪名定性提供证据支持;
2、调查取证:
3、说服被告人认罪,铺垫缓刑的基础。 ![]()
丁一元律师语录 ![]()
凡是不以调查取证积极辩护为目的的辩护都是“耍流氓”。
辩护意见被采纳
一、针对涉案数额,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起诉书中指控周某向黄某索贿10万元不成立。
周某曾向黄某借款,但并非控方指控贿赂。
证人出庭出现了一段小插曲。
因此,法院认为,鉴于控辩双方出示的证人黄某关于款项性质的证言相互矛盾,法庭依法传讯证人黄某出庭作证,但证人黄某未到庭,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存疑,不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事实。
起诉书中指控周某犯受贿罪不成立。
公诉机关以受贿罪为名起诉周某,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案发时,周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周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辩点切入
日后遇到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在分析不同罪名的法律规定上,从身份、金额作为辩点切入,并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由于丁一元律师的两项关键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且被告人最后同意认罪悔罪,退回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小,最终判处缓刑,将手中烂牌打出最好的效果。 |
受贿罪十年变缓刑,因为律师做了三件事
2020-08-01 23:16:36 来源: 浏览:次